建設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權免征契稅【享受主體】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優惠內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營管理單位為建設飲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權,免征契稅。對于既向城鎮居民供水,又向農村居民供水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營管理單位,依據向農村居民供水量占總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稅。【享受條件】 1.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是指為農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設的供水工程設施。 2.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營管理單位,是指負責...
日期:2022-06-12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營管理單位自用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享受主體】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優惠內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營管理單位自用的生產、辦公用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對于既向城鎮居民供水,又向農村居民供水的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依據向農村居民供水量占總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享受條件】 1.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是指為農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設的供水工程設施。 2.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營...
日期:2022-06-11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營管理單位自用房產免征房產稅【享受主體】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優惠內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營管理單位自用的生產、辦公用房產,免征房產稅。對于既向城鎮居民供水,又向農村居民供水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營管理單位,依據向農村居民供水量占總供水量的比例免征房產稅。【享受條件】 1.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是指為農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設的供水工程設施。 2.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營管理單位,是指負責...
日期:2022-06-11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稅【享受主體】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優惠內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向農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來水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對于既向城鎮居民供水,又向農村居民供水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營管理單位,依據向農村居民供水收入占總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稅。【享受條件】 1.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是指為農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設的供水工程設施。 2.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營管理單位,是指...
日期:2022-06-11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新建項目投資經營所得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享受主體】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優惠內容】 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新建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享受條件】 1.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是指為農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設的供水工程設施。 2.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營管理單位,是指負責飲水...
日期:2022-06-11
農村烈屬等優撫對象及低保農民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稅【享受主體】 農村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殘疾軍人以及符合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農村居民【優惠內容】 農村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殘疾軍人以及符合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稅。【享受條件】 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享受上述優惠政策,應留存農村居民建房占用土地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第七條第四款...
日期:2022-06-11
農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享受主體】 農村居民【優惠內容】 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其中農村居民經批準搬遷,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稅。【享受條件】 農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享受上述優惠政策,應留存農村居民建房占用土地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第七條第三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
日期:2022-06-11
農田水利設施占用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稅【享受主體】 占用耕地建設農田水利設施的單位和個人【優惠內容】 占用耕地建設農田水利設施的單位和個人,不繳納耕地占用稅。【享受條件】 占用耕地用于農田水利設施建設。【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第二條第二款...
日期:2022-06-11
農村水利設施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享受主體】 水利設施及其管護用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人【優惠內容】 對水利設施及其管護用地(如水庫庫區、大壩、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享受條件】 納稅人的土地用于水利設施及其管護用途。【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局關于水利設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規定》((1989)國稅地字第 14 號)...
日期:2022-06-11
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享受主體】 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優惠內容】 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生產的電力,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 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享受條件】 小型水力發電單位,是指各類投資主體建設的裝機容量為 5 萬千瓦以下(含 5 萬千瓦)的小型水力發電單位。【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
日期:2022-06-11
農村電網維護費免征增值稅【享受主體】 農村電管站以及收取農村電網維護費的其他單位【優惠內容】 1.自 1998 年 1 月 1 日起,在收取電價時一并向用戶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免征增值稅。 2.對其他單位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免征增值稅。【享受條件】 農村電網維護費包括低壓線路損耗和維護費以及電工經費。【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農村電網維護費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47 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村電網維護費征免增值稅問題的通知...
日期:2022-06-11
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稅收優惠 1. 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享受主體】 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企業【優惠內容】 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享受條件】 1.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是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
日期:2022-06-11
QFII 和 RQFII 取得創新企業 CDR 轉讓差價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征免企業所得稅規定【適用主體】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簡稱 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簡稱 RQFII)【政策內容】 對 QFII 及 RQFII 轉讓創新企業 CDR 取得的差價所得和持有創新企業 CDR 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視同轉讓或持有據以發行創新企業 CDR 的基礎股票取得的權益性資產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征免企業所得稅。【適用條件】 創新企業 CDR,是指符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關于開展創新企業境內...
日期:2022-06-02
QFII 和 RQFII 取得創新企業 CDR 轉讓差價收入暫免征收增值稅【適用主體】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簡稱 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簡稱 RQFII)【政策內容】 對 QFII 及 RQFII 委托境內公司轉讓創新企業 CDR 取得的差價收入,暫免征收增值稅。【適用條件】 創新企業 CDR,是指符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關于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8〕21 號)規定的試點企業,以境外股票為基礎證券,由存托人簽發并在中國境內發行,...
日期:2022-06-02
中外合作辦學免征增值稅【適用主體】 境外教育機構與境內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政策內容】 自 2018 年 7 月 25 日起,境外教育機構與境內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開展中外合作辦學,提供學歷教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條件】 1.中外合作辦學,是指中外教育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50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國務院令第 372 號)的有關規定,合作舉辦的以中國公民為主要招生對象的教育教學活動。 2.上述“學歷教育”“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ldquo...
日期:2022-06-02
符合條件的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適用主體】 符合條件的非居民納稅人【政策內容】 非居民納稅人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簽署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和國際運輸協定稅收條款規定,減輕或者免除按照國內稅收法律規定應當履行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 非居民納稅人需要享受內地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的避免雙重征稅安排待遇的,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管理辦法〉的公告》(2019年第 35 號)執行。【適用條件】 1.非居民納稅...
日期:2022-06-02
持續提升出口退(免)稅服務水平【服務對象】 符合條件的出口企業【服務措施】 1.豐富宣傳渠道及精準提醒內容,讓出口企業及時獲知報關、結關、退稅等事項辦理進度,引導企業提高內部管理效率,進一步壓縮出口單證收集、流轉時間,加速申報出口退稅。 2.規范跨境電商零售出口稅收管理,引導出口企業在線上綜合服務平臺登記出口商品信息并進行免稅申報,促進跨境電商出口貿易健康發展。 3.深化落實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代辦退稅管理辦法,進一步提高集中代辦退稅備案及實地核查效率。鼓勵外...
日期:2022-06-02
持續加快出口退(免)稅辦理進度【服務對象】 符合條件的出口企業【服務措施】 在 2021 年正常出口退稅平均 7 個工作日辦結的基礎上,進一步壓縮出口退稅辦理時間,2022 年進一步壓縮至 6 個工作日內。全面實現退庫無紙化,進一步提高稅款退付效率。【政策依據】 《稅務總局等十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大出口退稅支持力度 促進外貿平穩發展的通知》(稅總貨勞發〔2022〕36 號)第二條第(八)項...
日期:2022-06-02
簡并優化出口退(免)稅報送資料和辦理流程【服務對象】 符合條件的出口企業【服務措施】 1.納稅人辦理委托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時,停止報送代理出口協議副本、復印件。 2.納稅人辦理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免)稅備案和申報時,停止報送融資租賃合同原件,改為報送融資租賃合同復印件(復印件上應注明“與原件一致”并加蓋企業印章)。 3.納稅人辦理來料加工委托加工出口貨物的免稅核銷手續時,停止報送加工企業開具的加工費普通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4.納稅人申請開具《...
日期:2022-06-02
【適用主體】 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及辦理委托代辦退稅的生產企業【政策內容】 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以下簡稱綜服企業)代國內生產企業辦理出口退(免)稅事項同時符合相關條件的,可由綜服企業向綜服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集中代為辦理出口退(免)稅事項(以下稱代辦退稅)。【適用條件】 1.綜服企業代國內生產企業辦理出口退(免)稅事項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由綜服企業向綜服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集中代辦退稅: (1)符合商務部等部門規定的綜服企業定義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2)企...
日期:2022-06-02
市場采購貿易方式出口貨物免征增值稅政策【適用主體】 經國家批準的專業市場集聚區內的市場經營戶(以下簡稱市場經營戶)自營或委托從事市場采購貿易經營的單位(以下簡稱市場采購貿易經營者)【政策內容】 市場經營戶自營或委托市場采購貿易經營者在經國家商務主管等部門認定的市場集聚區內采購的、單票報關單商品貨值 15 萬(含 15 萬)美元以下、并在采購地辦理出口商品通關手續的貨物免征增值稅。【適用條件】 1.市場采購貿易方式出口貨物,是指市場經營戶自營或委托市場采購...
日期:2022-06-02
跨境電子商務綜試區零售出口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政策【適用主體】 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以下簡稱“綜試區”)內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企業(以下簡稱“跨境電商企業”)【政策內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對綜試區內適用“無票免稅”政策的跨境電商企業,符合相關條件的,采用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統一按照 4%確定。【適用條件】 1.綜試區,是指經國務院批準的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 2.跨境電商企...
日期:2022-06-02
跨境電子商務綜試區零售出口無票免稅政策【適用主體】 符合條件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政策內容】 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對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以下簡稱綜試區)內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未取得有效進貨憑證的貨物,同時符合相關條件的,試行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適用條件】 1.綜試區,是指經國務院批準的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 2.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是指自建跨境電子商務銷售平臺或利用第三方跨境電子商務平臺開展電子商務出口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3.適用增值...
日期:2022-06-02
【適用主體】 符合條件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政策內容】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貨物(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不予出口退(免)稅或免稅的貨物除外),如不符合增值稅、消費稅退(免)稅政策條件,但同時符合相關條件的,適用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適用條件】 1.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是指自建跨境電子商務銷售平臺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和利用第三方跨境電子商務平臺開展電子商務出口的企業。 2.適用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電子商務出口...
日期:2022-06-02
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適用增值稅、消費稅退(免)稅政策【適用主體】 符合條件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政策內容】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貨物[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不予出口退(免)稅或免稅的貨物除外],同時符合相關條件的,適用增值稅、消費稅退(免)稅政策。【適用條件】 1.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是指自建跨境電子商務銷售平臺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和利用第三方跨境電子商務平臺開展電子商務出口的企業。 2.適用增值稅、消費稅退(免)稅政策,須同時符合下列條...
日期:2022-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