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局的一批消防器材采購的政府采購活動中,有甲乙丙三家公司參與投標,評審專家發現,甲公司的投標文件的封面加蓋的是乙公司的公章,乙公司的投標文件的封面上加蓋的是甲公司的公章。評審專家認定甲、乙為無效投標,立即終止了評標活動,并向代理機構做出了書面說明,代理機構隨即與評標專家一起,形成文字評審報告反饋給財政部門。財政部門調查后,認定甲、乙兩家公司串通投標,遂責令廢標重招,并對甲、乙兩家公司分別做出 “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的罰款,沒收投標保證金,二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行政處罰。
問題引出:
評審專家、代理機構、財政部門的做法是否合理?
專家點評: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投標人應當遵循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惡意串通,不得妨礙其他投標人的競爭行為,不得損害采購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在評標過程中發現投標人有上述情形的,評標委員會應當認定其投標無效,并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第四十條規定:“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應當遵守評審工作紀律,不得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和評審中獲悉的商業秘密。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在評審過程中發現供應商有行賄、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串通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在評審過程中受到非法干預的,應當及時向財政、監察等部門舉報”。《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號)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評審專家發現供應商具有行賄、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串通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據上述規定,評審專家和代理機構的做是正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款 “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甲、乙兩公司投標文件的公章互相蓋反,這是明顯的串通投標行為,財政部門責令廢標重招,做出的行政處罰也是正確的。
(來源:電子招標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