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購人應當對采購標的的市場技術或者服務水平、供應等情況進行市場調查,根據調查情況科學、合理地確定采購需求。不要把某個潛在投標人按照自己將投標的品牌產品向采購人提供的技術參數和要求直接作為采購需求,而不進行任何市場調查。如此確定采購需求,往往中了某個潛在投標人控標的坑,導致廢標,造成浪費。采購人還可以通過專家對采購需求的論證或者征求相關供應商的意見來確定采購需求,避免采購需求指向單一品牌。
2.采購代理機構對采購人提供的采購需求要進行必要的分析,不能只是復制粘貼了事,避免采購需求指向單一品牌,否則一旦出現本項目的情況,前功盡棄。
3.潛在投標人對于只有某個單一品牌才能滿足的采購需求,要依法提出質疑。有些潛在投標人明知采購需求有問題卻不提出質疑,認為自己也可以在市場上找到滿足采購需求的產品參加投標,對自己投標沒有影響,心存僥幸。提出質疑還怕影響了與采購人和代理機構的關系,面子上不好。但受制于《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能滿足采購需求的投標產品不一定就是投標有效的,也可能是無效的或者不計算為投標人的。潛在投標人帶著僥幸心理投標是不應該的,最后可能反受其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