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十七條規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將投標人的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作為資格要求或者評審因素,也不得通過將除進口貨物以外的生產廠家授權、承諾、證明、背書等作為資格要求,對投標人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從上述條文中可以得出,進口貨物生產廠家的授權、承諾、證明、背書等,是可以作為采購項目的資格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