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1-04-21 08:31:42
我單位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21年度3月份銷售額14.3萬,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號),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2021年1月1日至3月31日,仍執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季銷售額3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因此,您單位在2021年度3月份銷售額14.3萬元,不能免征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