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1-03-28 22:03:34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延期至2021年3月31日
1、企業和個人在2021/1/1-2021/3/31期間,通過公益組織或縣級以上政府及部門等,捐贈用于新冠疫情的現金和物品,仍可在應稅所得中全額扣除。
2、企業和個人在2021/1/1-2021/3/31期間,直接向疫情防治醫院捐贈用于新冠疫情的物品,仍可在應稅所得中全額扣除。
3、單位和個體戶在2021/1/1-2021/3/31期間,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組織和縣級政府及部門等,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醫院,無償捐贈用于新冠疫情的,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