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1-03-28 22:02:19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是免稅?還是減按1%?
1、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免征;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4號規定,稅收優惠實施期限延長到2020年12月31日。
2、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規定,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1年12月31日。
財稅2021年7號公告的表述,有兩處明顯錯誤!
1)13號公告免征截至5月31日,24號公告予以延期至12月31日。
那么,財稅2021年7號公告的延期,是對24號公告的再次延期。應該表述為: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4號規定的稅收優惠延期期限,繼續延長至2021年12月31日。
2)7號公告第一條前半句,將13號公告全部延期;后半句又將湖北小規模4-12月單獨表述。
整體與部分的不清晰,部分之中又切割出時間段,邏輯關系嚴重混亂。
行文中根本無法厘清21年1-3月的湖北小規模納稅人,是免征還是應稅?只能對照實務和征管系統來判斷,21年1-3月湖北小規模是免征的。
至此:湖北小規模納稅人,2020/3/1-2021/3/31免征增值稅;2021/4/1-2021/12/31適用3%的減按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