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4-04-03 15:26:38

關于銷售不動產政策適用問題
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銷售不動產,涉及納稅人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的事項。增值稅免稅標準提高至10萬元后,如果銷售不動產銷售額為20萬元,則:第一種情況,如果某個體工商戶選擇按月納稅,銷售不動產銷售額超過月銷售額10萬元免稅標準,則仍應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第二種情況,如果該個體工商戶選擇按季納稅,銷售不動產銷售額未超過季度銷售額30萬元的免稅標準,則無需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因此,公告明確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銷售不動產,應按其納稅期、公告第六條以及其他現行政策規定確定是否預繳增值稅。
其他個人偶然發生銷售不動產的行為,應當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實行按次納稅。因此,公告明確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繼續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征免增值稅。比如,如果其他個人銷售住房滿2年符合免稅條件的,仍可繼續享受免稅;如不符合免稅條件,則應照章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