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1-01-28 12:07:13
物流企業符合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半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條件,在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6號文件發布前已繳納的應予減征的稅款要如何處理?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6號)規定:“一、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對物流企業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稅額標準的50%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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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公告印發之日前已繳納的應予減征的稅款,在納稅人以后應繳稅款中抵減或者予以退還。”
因此,物流企業符合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半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條件,在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6號文件發布前已繳納的應予減征的稅款可以在以后應繳稅款中抵減或者予以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