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1-01-28 12:01:50
納稅人將自制的線上課程銷售給網絡培訓機構,應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規定:“二、銷售無形資產:銷售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務活動。無形資產,是指不具實物形態,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包括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
因此,納稅人將自制的線上課程銷售給網絡培訓機構,應按照銷售著作權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