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3-03-06 09:30:12
施工期間的臨時性房產不征收房產稅,如果施工結束后繼續使用或做它用的,應從使用次月起征收房產稅。
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1986)財稅地字第8號):“二十一、關于基建工地的臨時性房屋,應否征收房產稅?
凡是在基建工地為基建工地服務的各種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辦公室、食堂、茶爐房、汽車房等臨時性房屋,不論是施工企業自行建造還是由基建單位出資建造交施工企業使用的,在施工期間,一律免征房產稅。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結束以后,施工企業將這種臨時性房屋交還或者估價轉讓給基建單位的,應當從基建單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規定征收房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