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3-03-03 15:16:06
一、所得內容: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62號)第六條的規定:“ 本辦法所稱年所得12萬元以上,是指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取得以下各項所得的合計數額達到12萬元: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四)勞務報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八)財產租賃所得;
(九)財產轉讓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二、申報時間、資料:
應該在納稅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次年1月—3月內)攜帶相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應攜帶的資料:
(一)《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申報)》;
(二)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
(三)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有效身份證件,包括納稅人的身份證、護照、回鄉證、軍人身份證件等。
三、申報方式:
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納稅人可以采取數據電文、郵寄等方式申報,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方式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