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3-02-13 09:20:52
根據《市人社局 市財政局 市稅務局 市市場監管委 市醫保局關于特困行業階段性實施緩繳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22]8號)的規定:“六、緩繳企業應最遲于2022年12月底前,補齊緩繳的養老保險費,2023年5月底前補齊緩繳的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未按規定時限補齊的,應從補齊緩繳最后期限的次月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滯納金。緩繳企業也可根據自身實際,提前補齊緩繳的社會保險費,稅務部門應及時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