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3-02-08 08:54:12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4號)的規定:“第十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三)稅收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