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2-12-28 15:22:09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解除勞動關系后的權利與義務:
1、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2、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3、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5、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