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2-10-05 18:26:04
補繳企業所得稅的會計處理
匯算清繳后補繳的所得稅會計分錄如下:
(1)匯繳后應補繳所得稅: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2)繳納所得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3)結轉到未分配利潤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匯算清繳定義:
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及其他相關稅法之規定,中國對所得稅采取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的,年終再進行清繳的方式征收。所謂所得稅“匯算清繳”,是指所得稅的納稅人以會計數據為基礎,將財務會計處理與稅收法律法規規定不一致的地方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納稅調整,將會計所得調整為應納稅所得,套用適用稅率計算得出年度應納稅額,與年度內已預繳稅額相比較后的差額,確定應補或應退稅款,并在在稅法規定的申報期內向稅務機關提交會計決算報表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以及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經稅務機關審核后,辦理結清稅款手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應以企業會計核算為基礎,以稅收法規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