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4-04-03 15:37:17
公務用車補貼和公務交通補貼、通訊補貼可能需要并入工資、薪金項目征稅
1.公務用車補貼的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245號)規定,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后各種形式的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明確如下:
一、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而以現金、報銷等形式向職工個人支付的收入,均應視為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具體計征方法,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關于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征稅問題”的有關規定執行。
2.公務交通補貼、通訊補貼的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關于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征稅問題”規定:
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
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雖然有上述兩個文件規定,但是現實中遇到的問題是,很多省份根本就沒有頒布“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從而使得這部分補貼收入需要計入工資、薪金計征個人所得稅。
納稅人或代扣代繳義務人需要查詢當地是否已經頒布有“公務費的扣除標準”,如果有就可以在稅前扣除,從而避免多交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