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2-07-16 16:13:59
問題:
企業將尚未到期的應收票據貼現,將貼現所得資金用于購建《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所指的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則此時應收票據貼現的利息是否可以資本化?
解答:
1、根據貼現協議的不同條款,票據貼現有“貼現時即終止確認相關應收票據”和“貼現時確認為短期借款”兩種會計處理方法。其中,如果不附有追索權,或者雖然附有追索權但被貼現的應收票據為由信譽良好的大型股份制商業銀行開具的銀行承兌匯票的,則一般在貼現時即終止確認相關應收票據;其他情況,應在貼現時確認為短期借款。對于“貼現時即終止確認相關應收票據”的情形,在會計上并未確認為借款,貼現所得款項與被貼現的應收票據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貼現息)從會計角度應定性為《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2006年)》第十二條(或《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2017年修訂)第十四條)所指的“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損益”而不是借款費用,因此,對這部分終止確認部分的貼現息不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也就不存在資本化的問題,應按《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的規定計入損益(投資收益)。
對于貼現時確認為短期借款的票據貼現業務對應的貼現息的處理問題,由于票據貼現屬于一般借款,而確定一般借款與資本支出之間的對應關系涉及大量復雜的主觀判斷,需要更直接的證據(而不僅僅是對報表項目之間關系的一般性的總體財務分析)來界定兩者之間的對應關系。只有當可以獲得確鑿、直接的證據表明貼現所得資金與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所發生的購建支出之間存在直接的、可跟蹤的對應關系,且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所規定的其他資本化條件(尤其是,開始資本化的三項條件已經全部滿足,且并非處于暫停資本化期間內,同時相關資產尚未達到預定的可使用或可銷售狀態)的前提下,才能把貼現利息支出資本化計入相關資產的購建成本中。對此問題,企業和注冊會計師都應謹慎對待,務必確保所獲取的證據具有充分、直接的證明力。
2、利用借款費用資本化操縱利潤一直是中國證監會重點關注的領域。根據中國證監會于2006年11月發布的《關于做好與新會計準則相關財務會計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證監發[2006]136號)規定:“上市公司應根據其業務情況和資金實際使用情況,謹慎確定借款費用資本化的資產范圍。對于涉及一般借款的借款費用資本化,應由公司董事會審查并做出決議。上市公司應按照財務會計信息披露規范的要求,在財務報表附注中充分披露借款費用資
本化的范圍、期間以及金額,不得將不符合資本化條件的借款費用予以資本化”。雖然該規定本身現已廢止,但監管機構對此問題的關注程度始終未減。因此,即使對經過嚴格審核后認為確實滿足資本化條件的票據貼現息,也必須履行此處規定的內部審核、決策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