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2-07-16 16:12:05
1、居間費在實際征管中的認定
2、傭金與市場推廣費的區別
3、傭金的收取有哪些法規?
4、傭金的財務處理要注意什么?講稿:我們從兩個案例的思考中,分析企業的居間費如何納稅,暫不討論保險經紀代理業的傭金。
案例一,a廣告自媒體公司與b國際日化公司簽訂一項市場推廣活動合同2000萬元,a返利10%給b的市場部總監,沒有正式的傭金合同,財務如何出賬處理?案例二,微商銷售c個人代理,年內取得每月平均30萬元的獎金,產品方需要其提供發票方支付代理費,c應以何種方式簽訂服務合同并取得相關發票?
如果,個人代理涉及傳銷業務,又該如何做?
1、居間費在實際征管中的認定居間費定義來自取消的《合同法》,作為中介,是把同一商品的買賣雙方聯系在一起,以促成交易后取得合理傭金的服務。居間費在征管中視為傭金,合理性與真實性認定,還與“代辦費、介紹費、推薦費、經紀服務費、市場推廣費”的具體業務一起判別。新《民法典》生效后,應分別對應判定進行納稅申報,合同條款與取得傭金應具體明確,不明確的由稅務機關判定。
2、傭金與市場推廣費的區別傭金:《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條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中介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中介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中介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中介人的報酬。傭金是否支付是和合同是否簽訂緊密相連的,合同成,則傭金生,合同不成,則傭金無,傭金計入銷售費用-傭金。市場推廣費:《廣告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商品經營者或服務提供者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服務的商業廣告活動。廣告通常只是提供服務,與合同是否簽訂并無必然關系,市場推廣費計入銷售費用-廣告費或業務宣傳費。個人提供市場推廣費不符合傭金,而是一種服務費征稅,相類似業務的靈活用工屬于市場推廣費,平臺代開微商電商個人勞務時,不能直接開具勞務費、代辦費、服務費,要具體列明“市場推廣費”。一并提交相關的合同、協議,或能證明推廣服務發生的資料證據,按照個人從事現代服務業相關的稅目(非代理業)簡易征收,市場推廣費并無具體金額標的的限制。傭金與回扣的區別傭金:指經營者在市場中給予為其提供服務的具有合法經營者資格的中間人的勞務報酬,中間人必須是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單位或個人,但不包括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代表人等。回扣:指經營者銷售商品時,以現金、實物或其他方式退給對方單位或個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價款。
回扣分為:暗扣和明扣。
暗扣:指在由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的或個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價款,屬于賄賂支出,不得稅前列支。
《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第七條對此明確:經營者支付傭金必須以明示的方式,支付和接受傭金的,都必須如實入賬。明扣:是指經營者銷售或購買商品,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常見有三種情況。銷售折扣:銷售折扣中,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將折扣額另開發票,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銷售折讓:商品或服務的質量、規格等不符合要求,銷售方同意在商品價格上給予的減讓的,會計和稅務處理參考銷售折扣。現金折扣:商品賣出后,為早日收款,少收款相當于應收賬款貼現代價,計入財務費用,確認收入與開票均按折前價格。我們來分析案例一:a支付給b的市場部總監返利10%的200萬元,屬于暗扣,這是不能合理合法出具支付合同的原因。這樣承接合同的返利或回扣很多,沒有一種方法是合法的操作,任何變通處理都有風險,主要涉及關系利益人的敏感性和標的金額較大。
分析案例二:個人銷售代理人c提供的是勞務服務,不屬于傭金,市場推廣費是沒有金額限制的。許多靈活用工平臺的代開風險,主要是業務活動的合法性與真實性風險,例如,涉嫌從事傳銷業務的頭部代理個人,坐享高額傭金的違法行為不得稅前扣除;個人金額較小的傳銷鏈條底部個人,在執行案件中沒有追繳這類市場費的發放,主要處罰受票與支付單位、頭部個人,c明顯不符合底部個人。
3、傭金的收取有哪些法規?傭金的限制性規定:根據財稅[2009]29號文第一條第2點,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計算扣除限額的基數為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合同含稅總額),用以計算傭金或手續費的收入金額,而非會計或稅務規定的收入金額。
4、傭金的財務處理要注意什么?傭金收取方:涉及增值稅、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印花稅等附加費。傭金發票的稅目:1.房產中介等(有資質、資格的)收取傭金,開票稅目為“經紀代理服務-傭金“;2.
企業或個人(符合收取條件的)收取傭金,開票稅目為“勞務服務費-傭金“。企業的傭金收入的增值稅稅率是按6%征收,小規模納稅人(自然人)適用征收率3%,但一些比較特別規定的如代理業傭金收入按5%征收。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應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并到個人綜合所得申報繳納;企業收取傭金的作為企業所得稅收入申報處理。
傭金支付方的財務證據鏈:
1.銷售合同或服務協議;
2.傭金協議或合同(銷售合同或服務協議已約定,無需單獨提供);
3.銀行付款證明(境內個人提供現金收據等);
4.傭金付款結算進度說明;
5.收取方開具傭金合法單據;
6.收取方資格證明或營業執照、自然人身份證明、資格證書等;
7.傭金計算分配表(多人分得)。傭金支付:傭金支付可用現金嗎?現金,通常是會計所講的庫存現金。微信、支付寶等方式支付,如是個人賬戶可視為庫存現金(報銷入賬),如是單位賬戶則為其他貨幣資金。傭金支付通過轉賬支付,是稅前扣除的稅務規定,指向真實性的支付紀錄。庫存現金支付的證明力較弱,支付方和收取方的舉證更加麻煩而已。
因此,建議企業轉賬支付或以其他貨幣資金支付,以庫存現金支付傭金,自找麻煩,是不是“硬性規定“的討論沒有舉證和扣除的意義。講了一圈,怎么處理高額傭金呢?沿用案例一,b的市場總監及其關聯方(家屬)是不能收取傭金200萬元的,我們從a的公關取得推廣合同2000萬元分析,的確發生了業務招待費、差旅費、方案設計費、投標費等。a不能直接發生傭金支付,b也不能接受;a可委托d公司進行投標和公關,這樣d公司作為企業收取傭金或轉為咨詢費、中介費等服務收費,均不違法。a公司將200萬元傭金轉給d公司、將所有銷售支出劃給d公司、將d公司應得的利潤-合同的0.5%劃給d公司,外包銷售業務與傭金支付。為了保證a與b的合作,稅務風險采取了轉嫁安排,d公司發放高額傭金消除了a公司暗扣的違法性,過渡發放再次降低了操作風險,可見,是無法根本性解決的,a只能繞避。b分次取得d公司給予的傭金,其實是代發,個人風險仍存,需在d公司繼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