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2-07-10 14:15:01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的計稅依據及應納稅額有哪些規定?
應稅污染物的計稅依據按照四種方法確定:應稅大氣污染物按其排放量折合的污染當量數確定,應稅水污染物按其排放量折合的污染當量數確定,應稅固體廢物按固體廢物的排放量確定,應稅噪聲按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分貝數確定。
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以該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該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計算。每種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體污染當量值,依照環境保護稅法所附《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執行。
每一排放口或者沒有排放口的應稅大氣污染物,按污染當量數從大到小排序,對前三項污染物征收環境保護稅。每一排放口的應稅水污染物,按環境保護稅法所附《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區分第一類水污染物和其他類水污染物,按污染當量數從大到小排序,對第一類水污染物按前五項征收環境保護稅,對其他類水污染物按前三項征收環境保護稅。
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的排放量和噪聲的分貝數的計算方法和順序為:納稅人安裝使用符合國家規定和監測規范的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的,按污染物自動監測數據計算;未安裝的按監測機構出具的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的監測數據計算;因排放污染物種類多等原因不具備監測條件的,按國務院環保主管部門規定的排污系數、物料衡算方法計算;不能按本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方法計算的,按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環保主管部門規定的抽樣測算的方法核定計算。
環境保護稅應納稅額計算方法:應稅大氣污染物的應納稅額為污染當量數乘以具體適用稅額;應稅水污染物的應納稅額為污染當量數乘以具體適用稅額;應稅固體廢物的應納稅額為固體廢物排放量乘以具體適用稅額;應稅噪聲的應納稅額為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分貝數對應的具體適用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