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2-06-27 20:18:05
損失確認的執行口徑問題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存貨毀損、報廢或變質損失中,“該項損失數額較大的(指占企業該類資產計稅成本10%以上,或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增加虧損10%以上)”,上述條款中“占企業該類資產計稅成本10%以上”如何理解?
如公司生產經營果蔬汁、罐頭,其中罐頭被淹報廢,計稅成本100萬,年終存貨3億(其中庫存商品2億、原材料9000萬、周轉材料1000萬),請問該資產損失“占企業該類資產計稅成本”的比例為多少?
答:“占企業該類資產計稅成本10%以上”應理解為占同類存貨資產計稅基礎10%以上,不能理解為占單個存貨資產10%以上。問題中的公司生產經營果蔬汁、罐頭,其中罐頭被淹報廢,計稅成本100萬,年終存貨3億(其中:庫存商品2億、原材料9000萬、周轉材料1000萬),對損失數額較大標準的計算以大類做基數,該企業將存貨分成庫存商品、原材料、周轉材料三大類,其中被淹報廢的罐頭屬于庫存商品大類。因此,該企業罐頭被淹報廢的損失是否符合數額較大標準的計算為:100/20000=0.5%,不屬于損失金額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