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2-05-19 12:20:13
根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關稅”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0〕54號),三、“零關稅”交通工具及游艇僅限海南自由貿易港符合政策條件的企業營運自用,并接受海關監管。因企業破產等原因,確需轉讓的,轉讓前應征得海關同意并辦理相關手續。其中,轉讓給不符合享受政策條件主體的,應按規定補繳進口相關稅款。轉讓“零關稅”交通工具及游艇,照章征收國內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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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