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4-04-03 16:18:21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12366熱點問題(2018年第19期)
納稅人發生的應稅行為超出營業執照上的經營范圍,是否可以開具發票?
答:除國家明令禁止外,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的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咸菜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
納稅人的經營業務日趨多元化,在主營范圍以外也會發生其他屬于增值稅應稅范圍的經營活動。所以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或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時,不受其營業執照中的營業范圍限制,只要發生真實的應稅業務均可開具增值稅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