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4-04-03 15:43:13
股權轉讓收入屬于財產轉讓收入。無論金額大小均應一次性計入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收入的形式:包括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對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有別于貨幣性收入的固定性和確定性,通常按公平價格來確定收入額。公平價格是指獨立企業之間按公平交易原則和經營常規,自愿進行資產交換和債務清償的金額。
以非貨幣性資交換股權常見風險點:
(1)換入股權以公平價格來確定股權價格。
(2)換出資產需視同銷售行為: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股權,換出方屬視同銷售行為,涉及企業所得稅或增值稅、印花稅。
(3)換入的資產對超過股權價格外的部分,除確認股權轉讓收入外,如不另支付對價,則存在接受捐贈行為或投資行為,需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如果企業未按規定處理,則存在稅務風險。
相關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三)轉讓財產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項所稱轉讓財產收入,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取得財產轉讓等所得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