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4-04-03 16:21:19
兩類人員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
1、全日制在校生:
根據《勞動法》第15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關于確定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文件,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結合以上規定,年齡超過16周歲及以上的在校學生,也是具有勞動就業主體資格的,但是否一定屬于勞動關系,需要再看下面的文件。
根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高等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辦法(2018年修訂)》教財〔2018〕12號,第4條本辦法所稱勤工助學活動是指學生在學校的組織下利用課余時間,通過勞動取得合法報酬,用于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實踐活動。
結合以上規定,在校學生利用業務時間勤工助學的,建立的并不是勞動關系,而屬于勞務關系,簽訂實習生協議。
如果是其他的工作方式,符合事實勞動關系認定三要素,就可能會認定為勞動關系。建議企業應盡量和學校建立合作關系,由學校安排學生到企業實習,勤工助學的實習方式屬于勞務關系。
2、退休人員: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第6979號建議的答復》人社建字〔2019〕37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項關于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勞動合同終止的授權,2008年9月公布施行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明確,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愿意繼續工作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關系可以按勞務關系處理,依據民事法律關系調整雙方的權利義務。
按照以上規定,退休人員返聘參加工作的,與企業建立的是勞務關系,并非勞動關系,簽訂退休返聘協議。雙方的權利義務可通過協議平等協商確定,出現爭議時按照民事法律關系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