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4-04-03 15:29:39
不能為個人消費者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消費者處于生產流通領域的終端,是增值稅的實際承擔者。不再存在轉嫁的問題,所以增值稅憑票注明稅款抵扣制到了消費這一環節就已經終止,納稅人向消費者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時,就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這樣可以避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濫用,節省成本,同時也可以減少增值稅專用發票違法行為的發生。
個人不需要抵扣進項稅額,也沒有必要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向消費者個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開具各類增值稅普通發票。
相關規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向消費者個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
(二)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五十三條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向消費者個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二)適用免征增值稅規定的應稅行為。
增值稅發票開具指南
(三)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向消費者個人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或者發生應稅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