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4-03-27 08:08:01 更新日期:2024-09-07 17:55:31 瀏覽次數:2839次
生產銷售環節(含委托加工業務)、進口環節、零售環節、批發環節。
1、生產銷售環節(含委托加工業務)
(1)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對外銷售的,在銷售時納稅;
(2)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
(3)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時納稅;
(4)委托單位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
(5)委托個人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繳納消費稅。
2、進口環節
進口應稅消費品,應繳納關稅、進口消費稅和進口增值稅,由海關代征,于報關進口時納稅。
3、零售環節
金銀首飾、鉆石及鉆石飾品、鉑金首飾等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
(1)納稅人從事零售業務(含以舊換新)的,在零售時納稅;
(2)用于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的,在移送時納稅;
(3)帶料加工、翻新改制的,在受托方交貨時納稅。
4、批發環節
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煙批發環節加征一道從價計征的消費稅。
現行消費稅的征收范圍主要包括:煙,酒,鞭炮,焰火,化妝品,成品油,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摩托車,小汽車,電池,涂料等稅目,有的稅目還進一步劃分若干子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