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4-03-24 12:04:51 更新日期:2024-09-07 17:55:31 瀏覽次數:1844次
中秋節將至,公司準備從工會經費中拿出一部分錢給員工發放過節紅包。那么發放給員工的這些現金福利(過節費)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免征個人所得稅優惠嗎?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以及《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免征個人所得稅。
但是根據國稅發[1998]155號政策規定,從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范圍,應當并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公司從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員工的過節紅包是人人有份的現金福利,不是生活困難員工的生活補助,因此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范圍,過節紅包需要并入員工的工資、薪金當中繳納個人所得稅。
附:政策原文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
二、下列收入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范圍,應當并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