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4-03-30 17:39:11 更新日期:2024-09-07 17:52:30 瀏覽次數:869次
《浙江省關于修改〈浙江省失業保險〉的決定》已于2022年7月29日經浙江省審議通過,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相關調整如下:
一、失業保險待遇標準調整
《浙江省失業保險》)第二十二條法規,失業人員每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為所在地最低工資的90%。我市自2022年8月起失業保險金月標準從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提高至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90%,調整后溫州市失業保險金具體標準如下:
市本級、鹿城區、龍灣區、甌海區、經開區、洞頭區:2052(元/月)
樂青市、瑞安市:1863(元/月)
永嘉縣、文成縣、平和縣、泰順縣、蒼南縣、龍港市:1656(元/月)
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核定方法調整
在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方面,現行法規,繳費時間滿1年,失業后可以領2個月失業金;繳費1年以上,每滿8個月可以領取1個月失業金。修改后法規,繳費1年以上不滿5年的,每滿6個月,即可以領取1個月失業金,繳費5年以上的部分,每滿8個月領取1個月失業金。
三、失業保險金領取剩余待遇期限調整
針對施行前后的銜接問題,《浙江省關于修改《浙江省失業保險》的決定》法規,本決定實施后,尚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其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按照本決定重新確定,剩余期限內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經辦機構重新核算后發放,無需本人辦理。
四、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調整
在申領程序方面,值得關注的是,近年來,浙江按照“最多跑一次”和數字化改的要求,加快社會保險網上辦理,讓數據多跑路、群眾少跑腿。為了方便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此次修改刪去了中關于按月到經辦機構接受失業狀態確認和就業、按月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等內容,增加了失業人員可以通過網上辦理申領手續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