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4-03-22 17:29:56 更新日期:2024-09-07 17:52:30 瀏覽次數:1646次
問題描述
我公司銷售給建筑行業設備并附帶安裝,有的項目上既有設備又有安裝,在同一個合同里分別開13%和9%兩種發票,這種情況以后會涉及到補稅么?
專家回復
貴公司銷售自產設備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應當分別核算,設備款按13%的稅率繳納增值稅;安裝服務可以按一般計稅方法適用9%的稅率繳納增值稅,也可以選擇按簡易計稅方法適用3%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如果是銷售外購的設備同時負責安裝,能夠分別核算設備的銷售額與安裝服務的收費金額,則銷售設備適用13%的稅率繳納增值稅;安裝服務適用9%的稅率繳納增值稅,也可以選擇按3%的征收率簡易計稅。只有未分別核算設備與安裝服務的情況下,才應按混合銷售行為適用13%的稅率統一繳納增值稅。《關于明確中外合作辦學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六、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應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外購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如果已經按照兼營的有關規定,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納稅人對安裝運行后的機器設備提供的維護保養服務,按照“其他現代服務”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