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4-03-14 16:07:56 更新日期:2024-09-07 17:43:51 瀏覽次數:501次
鄭州建筑企業資質重組分立需要哪些材料
鄭州建筑企業資質重組分立是指原有的建筑企業因為經營需要,將其資質證書和相關業務分割為兩個或多個獨立的建筑企業的行為。這種行為涉及到建筑企業的資質變更,需要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程序辦理。本文將介紹鄭州建筑企業資質重組分立需要哪些材料,以及具體的辦理流程。
資質重組分立的條件
根據《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筑企業資質重組分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原有的建筑企業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和范圍,且資質證書有效期內;
2.分立后的建筑企業的注冊資本、技術人員、施工機械設備等符合相應的資質等級和范圍的要求;
3.分立后的建筑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不得與原有的建筑企業重復;
4.分立后的建筑企業的名稱、住所、組織機構代碼等不得與原有的建筑企業相同或相近;
5.分立后的建筑企業承擔原有的建筑企業的相應的合同責任和法律責任,且不影響原有的建筑企業的正常經營。
資質重組分立的材料
根據《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河南省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辦法》,建筑企業資質重組分立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表。由原有的建筑企業和分立后的建筑企業共同填寫,說明分立的原因、方式、時間、范圍、責任等,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2.資質證書。原有的建筑企業的資質證書原件和復印件,分立后的建筑企業的資質證書復印件;
3.營業執照。原有的建筑企業和分立后的建筑企業的營業執照原件和復印件,分立后的建筑企業的營業執照應當在分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
4.組織機構代碼證。原有的建筑企業和分立后的建筑企業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和復印件,分立后的建筑企業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應當在分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
5.稅務登記證。原有的建筑企業和分立后的建筑企業的稅務登記證原件和復印件,分立后的建筑企業的稅務登記證應當在分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
6.分立協議。由原有的建筑企業和分立后的建筑企業簽訂,明確分立的方式、時間、范圍、責任等,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7.資產評估報告。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出具,對原有的建筑企業的資產進行評估,并按照分立協議的約定分配給分立后的建筑企業;
8.資產清單。由原有的建筑企業和分立后的建筑企業共同制作,列明分立后的建筑企業各自承接的資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等;
9.人員名單。由原有的建筑企業和分立后的建筑企業共同制作,列明分立后的建筑企業各自承接的技術人員、管理人員、施工人員的姓名、職務、職稱、證書編號等;
10.設備清單。由原有的建筑企業和分立后的建筑企業共同制作,列明分立后的建筑企業各自承接的施工機械設備的名稱、型號、數量、價值等;
11.合同清單。由原有的建筑企業和分立后的建筑企業共同制作,列明分立后的建筑企業各自承接的在建工程合同的名稱、編號、金額、工期、業主等;
12.工程業績證明。由原有的建筑企業和分立后的建筑企業共同提供,證明分立后的建筑企業各自承接的在建工程的進度、質量、安全等;
13.其他相關材料。如分立后的建筑企業的章程、股東會決議、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銀行開戶許可證等。
資質重組分立的流程
根據《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河南省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辦法》,建筑企業資質重組分立的流程如下:
1.原有的建筑企業和分立后的建筑企業簽訂分立協議,制作相關的清單和名單,委托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辦理分立后的建筑企業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等;
2.原有的建筑企業和分立后的建筑企業填寫申請表,準備好相關的材料,向原有的建筑企業的資質審批機關提交申請;
3.資質審批機關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如有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補正或者修改;
4.資質審批機關對申請材料進行復審,如有需要,可以進行現場核查,核查的時間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5.資質審批機關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如同意分立,應當分別為分立后的建筑企業頒發新的資質證書,并注銷原有的建筑企業的資質證書;如不同意分立,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6.申請人對資質審批機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