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4-03-25 11:49:36 更新日期:2024-09-07 17:41:13 瀏覽次數:1401次
股東出資成立公司,才有公司最初的資金來源。可實踐中,并不是每一個股東都是以貨幣形式出資的,有的股東擁有資金,有的股東擁有知識產權,還有的股東擁有不動產使用權。
根據公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股東不僅可以貨幣出資,還可以非貨幣財產出資。非貨幣財產出資即用實物、知識產權和土地使用權等出資。可非貨幣出資有相關要求,第一需要能夠用貨幣進行估價,第二是可以依法進行轉讓。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
《公司法解釋三》第九條:出資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未依法評估作價,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委托具有合法資格的評估機構對該財產評估作價。評估確定的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出資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權等財產出資,已經交付公司使用但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在前述期間內辦理了權屬變更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出資人主張自其實際交付財產給公司使用時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出資人以其他公司股權出資,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已履行出資義務:(一)出資的股權由出資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轉讓;(二)出資的股權無權利瑕疵或者權利負擔;(三)出資人已履行關于股權轉讓的法定手續;(四)出資的股權已依法進行了價值評估。
最后,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