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4-03-19 17:23:54 更新日期:2024-09-07 17:41:13 瀏覽次數:144次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按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1.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
2.債務人破產清單、法院破產清算公告。
3.法院判決書或裁決書或仲裁機構仲裁書、或法律文書。
4.債務人注銷、吊銷營業執照證明。
5.債務人死亡失蹤證明。
6.債務重組協議及重組收益納稅情況證明。
7.因自然災害,債務人受災情況說明以及放棄債權申明。
除以上所列外,還規定以下兩種情況也可以稅前扣除:
1.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預付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稅前扣除,但企業要有專項申報專項報告。
2.企業逾期一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5萬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稅前扣除,但企業要有專項申報專項報告。
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第65號公告取消了20項稅務證明事項,減少納稅人向稅務機關報送資料,以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由過去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和扣除特定損失時,需留存備查專業技術鑒定意見(報告)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現改為納稅人留存備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損失的書面申明。企業留存備查資料有:(1)應收款項明細賬復印件(2)無力清償債務說明或追償情況說明(3)損失已作損益處理的記賬憑證復印件。
以我多年稅審經驗,覺得企業一年一次或幾年一次對應收預付款項壞賬損失按2018年65號公告進行及時清理自行留存備查,對中小企業來說是一項財務核算管理的好辦法,這樣企業經營就可以輕裝上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