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4-03-09 16:27:33 更新日期:2024-09-07 17:41:13 瀏覽次數:604次
當增值稅進項稅大于銷項稅時,就產生了留抵稅款。不同于一些外國,我國在2018年之前對增值稅留抵稅款基本不予退稅,去年國家已經明確在裝備制造等先進制造業和研發等現代服務業包括專用設備制造業、研究和試驗發展等18個大類行業和電網企業的增值稅留抵稅款先行退稅,按照一定的比例退稅。
而此次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布《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稱,自2019年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符合相關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這意味著增值稅留抵退稅制度進一步擴圍,企業符合條件的增值稅留抵稅款增量部分可以部分退稅,這可以減輕企業資金壓力,降低企業資金成本。
公告所稱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根據《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需要符合5項條件:
1. 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
2. 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3. 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的;
4. 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
5.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具體來說,納稅人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
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