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4-02-14 10:41:32 更新日期:2024-09-07 17:41:13 瀏覽次數:2390次
第一節 銷售商品收入的確認和計量
銷售商品收入的確認
銷售商品收入只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才能加以確認:
(一)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 事 項 | 事 項 舉 例 |
| 所有權憑證的轉移或實物的交付(通常情況下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 大多數零售交易 |
| 所有權憑證的轉移或實物的交付(某些情況下主要風險和報酬未轉移給購貨方) | 企業銷售的商品在質量、品種、規格等方面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要求,又未根據正當的保證條款予以彌補 |
| 采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代銷商品 | |
| 企業尚未完成售出商品的安裝或檢驗工作,且此項安裝或檢驗任務是銷售合同或協議的重要組成部分 | |
| 銷售合同或協議中規定了買方由于特定原因有權退貨的條款,且企業又不能確定退貨的可能性 | |
| 轉移商品所有權憑證但未交付實物(某些情況下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隨之轉移) | 交款提貨方式銷售商品 |
(二)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
如果商品售出后,企業仍對商品可以實施有效控制(例如具有融資性質的售后回購),則企業不應確認銷售商品收入。但如果企業僅保留與所有權無關的繼續管理權(如房地產公司銷售商品房時保留的物業管理權),不影響收入的確認。
(三)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四)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五)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根據收入和費用配比原則,與同一項銷售有關的收入和成本應在同一會計期間予以確認。成本不能可靠計量,相關的收入也不能確認。如已收到價款,收到的價款應確認為一項負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