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4-03-14 22:28:17 更新日期:2024-09-07 17:41:13 瀏覽次數:910次
a公司從事污水處理,一直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15〕78號)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0號出臺后,他們有兩個選擇,一是繼續享受即征即退政策,二是適用免稅政策。a公司綜合考慮后,覺得適用免稅政策更有利,于是他們決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污水處理項目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但是,問題來了,前幾年,他們曾經購買設備用于該即征即退項目,取得的進項稅額已經全部申報用于該即征即退項目的抵扣,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4號規定,3月1日起,按固定資產凈值率計算的進項稅額(假定計算出的金額是100萬元)不能再用于抵扣,需要轉出。
轉出就轉出,計算完了,接下來進行賬務處理就完了,但是,事情好像不是那么簡單,轉出的進項稅額100萬元,能否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當地稅務機關答復非常簡單,計算轉出的時間點已經屬于免稅期間了,所以,轉出的進項稅額不存在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問題。
顯然,當地稅務機關在這個問題上的答復是存在問題的。
適用免稅政策后,按固定資產凈值率轉出的進項稅額實際上已經在即征即退期間抵減銷項稅額,也就是說,轉出的進項稅額已經在即征即退期間(2022年2月28日前)用于項目抵扣了,先前,該項目按已納稅額辦理了即征即退,現在,就即征即退期間已經抵扣的進項稅額計算轉出,自然會使即征即退期間的增值稅應納稅額增加100萬元,納稅人補繳該稅款,由于該稅款是屬期是即征即退期間的,當然可以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具體操作上,a公司應根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4號規定計算出相應金額,在2022年2月屬期轉出進項稅額,補繳2022年2月屬期相應稅款,然后申請即征即退稅款。
稅務機關的錯誤之處在于:稅款的屬期與申報期沒有正確區分;沒有考慮到免稅后,轉出進項稅額對前期即征即退稅款會產生影響。
依據: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4號)
六、已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發生非正常損失,或者改變用途,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并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已抵扣進項稅額×不動產凈值率
不動產凈值率=(不動產凈值÷不動產原值)×100%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0號》
四、納稅人從事《目錄》2.15“污水處理廠出水、工業排水(礦井水)、生活污水、垃圾處理廠滲透(濾)液等”項目、5.1“垃圾處理、污泥處理處置勞務”、5.2“污水處理勞務”項目,可適用本公告“三”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也可選擇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一經選定,36個月內不得變更。選擇適用免稅政策的納稅人,應滿足本公告“三”有關規定以及《目錄》規定的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相關資料留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