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4-02-17 18:14:38 更新日期:2024-09-07 17:41:13 瀏覽次數:645次
首先,我們需先明確一下,什么是“合同取得成本”?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2017年修訂)》第二十八條規定,“企業為取得合同發生的增量成本預期能夠收回的,應當作為合同取得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但是,該資產攤銷期限不超過一年的,可以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其中,增量成本是指不取得合同就不會發生,如某業務員為企業推銷游泳卡,每推出一張卡,可得到10%的銷售傭金,銷售傭金與銷售的發生相關聯。若屬于客戶承擔的費用,則不計入相應成本。
若某筆業務發生,本期還不能確認收入,但屬于一次性確認收入的業務,或者分期結轉收入,比如900元10次的游泳卡預充,每使用一次結轉相應的收入。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2017年修訂)》第二十九條規定,對資本化的合同取得成本,“應當采用與該資產相關的商品收入確認相同的基礎進行攤銷,計入當期損益”。對應的合同取得成本在確保其可收回性的前提下可以遞延,并在合同約定的服務期限內采用與對應的游泳服務收入確認相同的基礎進行攤銷,計入各期的銷售費用,相關賬務處理如下:
借:合同取得成本
貸:銀行存款
借:銷售費用
貸:合同取得成本
但如果從合同簽約到收入確認的時間間隔短于一年或者合同約定提供的服務期限短于一年,如900元的充值游泳卡約定必須在半年內使用完畢,則銷售傭金應在當期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在發生銷售退款時(后續不再確認與該合同有關的收入),如果業務員無需退還已取得的提成,則已資本化的合同取得成本的攤余金額直接轉入損益(銷售費用);如果業務員需退還已取得的全部或部分提成,則按公司有權收回的金額借記“其他應收款”,同時轉銷對應的合同取得成本相關資產的賬面價值,差額借記或貸記當期銷售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