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3-12-11 17:47:10 更新日期:2024-09-07 17:38:42 瀏覽次數:1844次
建筑資質轉讓的條件
建筑資質轉讓的條件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出讓方和受讓方必須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建筑企業,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良好的信譽和經營狀況。
2.出讓方和受讓方必須是同一級別、同一類別的建筑資質,且出讓方的資質等級不低于受讓方的資質等級。
3.出讓方和受讓方必須是同一地區的建筑企業,即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計劃單列市的行政區域內。
4.出讓方和受讓方必須是同一行業的建筑企業,即從事同一類別的建筑業務,如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機電安裝工程等。
5.出讓方和受讓方必須是同一市場的建筑企業,即在同一市場范圍內有競爭關系,不得跨越不同的市場進行資質轉讓。
6.出讓方和受讓方必須是同一規模的建筑企業,即在同一年度內的營業收入、資產總額、從業人員數量等指標相當,不得出現明顯的懸殊。
建筑資質轉讓的程序
建筑資質轉讓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1.出讓方和受讓方簽訂建筑資質轉讓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資質轉讓的價格、方式、時間等內容。
2.出讓方和受讓方向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筑資質轉讓,提交相關的申請材料,包括資質轉讓協議、雙方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財務報表、稅務證明、社保證明等。
3.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核實雙方的資質條件、經營狀況、市場行為等,確定資質轉讓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和政策要求。
4.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并將決定書送達雙方。
5.雙方按照決定書的內容履行資質轉讓協議,完成資質轉讓的交易,出讓方將資質證書交付給受讓方,受讓方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換發資質證書。
6.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受讓方的申請后,核對資質轉讓的情況,辦理資質證書的換發手續,將新的資質證書頒發給受讓方。
建筑資質轉讓的注意事項
建筑資質轉讓的注意事項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建筑資質轉讓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得違反公序良俗和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擾亂建筑市場的正常秩序。
2.建筑資質轉讓必須經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不得擅自進行資質轉讓,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被吊銷資質、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
3.建筑資質轉讓必須按照合理的價格和方式進行,不得存在虛假、欺詐、壟斷、串通等不正當的交易行為,不得影響建筑市場的公平競爭。
4.建筑資質轉讓必須保證雙方的資質水平和業務能力,不得降低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標準,不得損害建筑業主和社會的利益。
5.建筑資質轉讓必須及時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的監督和評價,不得隱瞞、遮掩、歪曲資質轉讓的真實情況,不得誤導和欺騙社會公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