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3-12-30 13:48:28 更新日期:2024-09-07 17:38:42 瀏覽次數:1339次
長春建筑資質轉讓是一種建筑企業之間的資質交易方式,通過合法的手續,將一方的建筑資質轉讓給另一方,從而實現資質的流動和利用。長春建筑資質轉讓的過程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資質轉讓協議是資質轉讓的基礎,也是資質轉讓的法律依據。雙方在簽訂資質轉讓協議時,應當明確約定轉讓的資質類別、等級、范圍、價格、付款方式、違約責任等內容,以及資質轉讓的條件和期限。資質轉讓協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蓋章,并加蓋公章。
根據《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資質轉讓應當在簽訂資質轉讓協議后十五日內,由雙方共同向原資質證書頒發機關申請辦理資質轉讓備案。申請資質轉讓備案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資質轉讓協議原件及復印件
2.轉讓方和受讓方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轉讓方和受讓方的資質證書復印件
4.轉讓方和受讓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5.轉讓方和受讓方的其他相關材料
原資質證書頒發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申請資質轉讓備案的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備案,并出具資質轉讓備案通知書;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備案,并書面說明理由。
資質轉讓備案完成后,雙方應當在十五日內,分別向原資質證書頒發機關和受讓方所在地的資質證書頒發機關申請辦理資質證書變更。申請資質證書變更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資質轉讓備案通知書原件及復印件
2.轉讓方和受讓方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轉讓方和受讓方的資質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4.轉讓方和受讓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5.轉讓方和受讓方的其他相關材料
原資質證書頒發機關和受讓方所在地的資質證書頒發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申請資質證書變更的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變更,并出具新的資質證書;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變更,并書面說明理由。
資質證書變更完成后,雙方應當在十五日內,分別向原工商登記機關和受讓方所在地的工商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工商登記變更。申請工商登記變更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資質轉讓備案通知書復印件
2.轉讓方和受讓方的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3.轉讓方和受讓方的資質證書復印件
4.轉讓方和受讓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5.轉讓方和受讓方的其他相關材料
原工商登記機關和受讓方所在地的工商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申請工商登記變更的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變更,并出具新的營業執照副本;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變更,并書面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