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資質分立失敗的原因有哪些
▲綜合指標因素
1.注冊資本和凈資產不符合標準:注冊資本與收益資本不一致;企業增加注冊資本和所有者權益,不能在上一年度報表中反映,未提供驗資報告。
2.綜合指標不合格:資料不全、無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復印件、變更頁、建筑業無統計報告、無經審計的財務報告、無安全生產許可證、過期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或不合格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
3.注冊資本與凈資產不符合標準:注冊資本與收益資本不一致;企業增加注冊資本和所有者權益,不能在上一年度的報表中反映,也沒有提供驗資告。增資后經審計的財務報告
4.機械設備不符合標準:數量、型號不足,未提供有效的所有權證書;
5.工程結算收入不符合標準:包括工程以外的其他業務收入;申請多項資質不取各類標準值。
▲人員指標因素
1.職稱人員不符合標準:在《人事資料表》中,職稱身份證復印件模糊不清、不可辨認或過期;職稱證是由有關職稱部門頒發;退休人員比例超過15%。
2.注冊建設者不符合標準:注冊企業名稱與申報企業名稱不符;轉讓單位不附變更頁;一人二證不僅是建設者,而且是造價工程師或監理工程師,分別在兩個企業注冊。
3.技術負責人不符合標準:普通工人為退休人員,職稱不符合申請的主要資質要求。
人員社會保險證明不符合要求:社會保險證明和社會保險繳費證明材料不齊全;社會保險證明缺少相關內容和社會保險機構印章。
▲業績指標因素
1. 委派的項目績效不達標。
2. 項目業績表信息不完整:缺少反映評價指標的主要工程量清單、工程結算、施工圖或設計文件。
3. 項目類型錯誤:建筑施工申報市政資質時,除供水污水處理廠水結構或管道外,不得使用其他辦公袖口申報給排水性能;鋼結構建筑是用來申報房屋的。施工具有市政資質,輕鋼結構和網架結構的跨徑性能不能作為建筑跨徑的性能指標,城市橋梁生產的焊接鋼梁產品也不能使用。
4. 代表們的業績超過了評價期間:“將近五年”從宣布年推遲了五年。報告年度為2010年,“近5年”業績周期自2005年1月1日起計算。
5. 如果項目性能同時滿足多個技術指標,則只能作為一個指標進行評價。例如,一個建筑項目的層數、高度、跨度和成本都符合評價標準,只能計算一個性能。如果性能是通過層數來計算的,則不能通過高度或跨度來計算性能。
6. 業績要求的每個指標必須單獨滿足,不能相互替代。例如,房屋建筑一級資質標準要求企業完成“四個或更多的六個項目”,這意味著在企業提供的性能,至少有四個六個指標,如故事的數量、高度,單獨的區域,單跨、住宅小區、個人建設和安全合同的數量。一個企業提供6個項目所需的層數、層高、建筑面積單一,但只能計算3個成果,不足4個。也就是說,性能沒有達到標準。
7. 體制改革分立:企業分立、兼并重組是企業產權制度改革的主要形式之一。制度改革方案應反映企業產權的變化以及相應的人員、設備和績效的劃分或合并。企業不得僅通過變更名稱或者設立新名稱、簡單劃分項目業績的一部分、劃分或者調動部分人員等方式,單獨進行合并、重組和重組。分立企業為投資控股母公司的子公司。否則,不承認母公司的業績,也不能享受直接宣布一級資質的重組優惠政策。這將被視為一個新的風險,并將從較低的水平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