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實施的“審核”依法不是行政許可,但如果采購人事后補辦采購進口產品審核,仍然未獲得財政部門采購進口產品核準的,則違反了《政府采購法》第十條的規定。此時應按照《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的規定來解決。具體解決辦法如下:
1.如果采購了進口產品的采購項目沒有合格中標、成交候選人的(如中標、成交候選人的產品都是進口產品),要依法重新采購。
2.中標、成交候選人的產品有本國產品的,則存在合格的中標、成交候選人,則從合格的中標、成交候選人中另外確定中標、成交人。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辦庫〔2008〕248號)規定:在采購活動開始前沒有獲得財政部門同意而開展采購活動的,視同為拒絕采購進口產品,應當在采購文件中明確作出不允許進口產品參加的規定。未在采購文件中明確規定不允許進口產品參加的,也視為拒絕進口產品參加。中標、成交結果確定后,此規定僅僅是拒絕中標、成交產品為進口產品的中標、成交結果。中標、成交候選人的產品有本國產品的,通過確定本國產品的中標、成交候選人為中標人,則符合《政府采購法》第十條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規定,是合法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