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標人放棄中標要賠償嗎
中標人放棄中標,招標人可以要求賠償嗎
根據《招標投標法》的規定,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因而,當中標通知書發出后,中標人棄標的,就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如賠償損失、繼續履行合同等。所以,此時招標人可以要求中標人賠償損失。
同時,按照招標投標法規定,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的:
(1)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
(2)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
(3)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當然了,招標人想要中標人賠償的,就要有相關證據證明確實因中標人棄標造成了損失,其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否則是無法要求棄標的中標人賠償的。因為打官司就是打證據,招標人沒有相關損失的證據資料,即使起訴到法院,法院也不會判決中標人賠償或只適當賠償部分費用。
生活中,招標人要是因為中標人棄標遭受嚴重損失,或情況復雜的,最好找個建筑工程律協助處理,收集相關證據資料,盡最大可能索取到*賠償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