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改制、重組或合并,是否需要重新核定資質?
答:按照《關于建設工程企業發生改制、重組、分立等情況資質核定有股問題的通知》(建市[2007]229號)的規定,下列類型的建設工程企業發生改制、合并等情況申請資質證書的,可簡化審批手續,直接進行證書變更。
(1)企業吸收合并,即一個企業吸收另一個企業,被吸收企業已辦理注銷登記的;
(2)企業新設合并,即有資質的幾家企業,合并重組為一個新企業,原有企業注銷,新企業申請承繼原有企業資質的;
(3)國有企業整體改制的,改制后的企業申請承繼原國有企業的所有資質的;或者國有企業將其主營業務資產、人員等投資設立新的公司制企業,原國有企業依然存續,不再擁有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由新企業申請承繼原企業與主營業務相關的資質的。
上述情形以外的企業改制、重組合并,企業須按重新核定程序申請辦理資質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