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業沒有工程資質不可以承接項目。
根據相關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十三條 規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而且成功申報辦理了建筑資質證書,有下面三點的用處:
1、建筑資質證書就相當于是增強客戶信任的催化劑,它能給客戶帶來安全感,資質證書是企業能力的肯定,它和法律起到相輔相成的作用,從而使客戶更加放心和滿意。
2、建筑資質證書的有無關系到了施工企業能不能拿到工程款,《司法解釋》統一將欠缺資質的施工合同以違反*性規定為由認定為無效,另一方面又注意到了“現實中在一定地區普遍存在的超越資質簽訂合同的現象”,對其效力的處理做出了變通,允許當事人在事后取得資質或者工程質量合格的情形下依據合同主張權利。從而可見建筑資質證書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沒有取得資質證書,那么我們就會有干了工程卻拿不到錢的風險。
3、有資質的建筑的企業更有利于吸引人才,吸引真正有能力的注冊建筑師加入,從而形成強者和強者的良性循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