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程序是什么?
目前,在我國主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仍然適用核準制,即董事會決議、股東大會決議之后,由保薦人保薦并向中國證監會申報。中國證監會受理、初審后,由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定條件對發行人的發行申請作出予以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并出具相關文件。自中國證監會核準發行之日起,發行人應在6個月內發行股票;超過6個月未發行的,核準文件失效,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方可發行。發行申請核準后、股票發行結束前,發行人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暫緩或者暫停發行,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影響發行條件的,應當重新履行核準程序。股票發行申請未獲核準的,自中國證監會作出不予核準決定之日起6個月后,發行人可再次提岀股票發行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