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實務中,稅務檢査的程序是什么?
依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稅務機關行使《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職權,即上述“一、稅務檢査范圍”中第(1)項檢查時,可以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業務場所進行;必要時,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前會計年度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稅務機關檢査,但是稅務機關必須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開付清單,并在3個月內完整退還;有特殊情況的,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當年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檢查,但是稅務機關必須在30日內退還。
1、稅務機關行使《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條第(六)項職權,即上述“一、稅務檢査范圍”中第(6)項檢查時,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進行,并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檢査存款賬戶許可證明,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稅務機關査詢的內容,包括納稅人存款賬戶余額和資金往來情況。
2、稅務機關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前納稅期的納稅情況依法進行稅務檢査時,發現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并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可以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的批準權限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執行措施。
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長的,應當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3、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査,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査時,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査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情況,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
稅務機關調査稅務違法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
4、稅務機關派岀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査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査通知書,并有責任為被檢査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査通知書的,被檢查人有權拒絕檢查。稅務機關對集貿市場及集中經營業戶進行檢査時,可以使用統一的稅務檢査通知書。稅務檢査證和稅務檢査通知書的式樣、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稅務稽査人員對實施稅務稽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密。落實《民法典》有關規定,防止稽査執法中泄露當事人個人信息,進一步提高稽査執法的合法性和規范性。稅務稽査案件辦理應當通過文字、音像等形式,對案件辦理的啟動、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行等進行全過程記錄。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全面推行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等“三項制度”的工作要求,進一步促進稅務稽査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5、稅務機關應當建立科學的檢査制度,統籌安排檢查工作,嚴格控制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檢査次數。稅務機關應當制定合理的稅務稽查工作規程,負責選案、檢査、審理、執行的人員的職責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規范選案程序和檢查行為。稅務檢查工作的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應當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行使稅務檢査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