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1-03-28 22:14:00
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并不沖突,在符合各自條件的前提下,企業可以同時享受兩項優惠。
在適用一次性加計扣除優惠時,企業購買的設備,應滿足購買時限、購買金額和設備范圍等要求。《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明確,企業在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需要強調的是,“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為鼓勵研發,今年政府工作報告提出,要延續執行以往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75%政策,同時將制造業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提高到100%。結合以往咨詢情況,筆者建議納稅人在2020年度匯算清繳時,應重點關注所處行業及新政覆蓋時效,準確適用加計扣除政策。需要提醒的是,雖然現行規定2020年12月31日到期,但202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不受影響,企業可正常填報。同時,為做好2021年度的企業所得稅管理,建議納稅人動態關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最新政策。
在滿足政策適用條件后,如何進行具體計算?《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明確,企業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符合稅法規定且選擇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的,在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時,就稅前扣除的折舊部分計算加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