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1-03-08 10:07:17
問:債務人能否在債務重組合同簽署時確認債務重組損益?
答:債務的終止確認,應當遵循《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財會〔2017〕7號)有關金融負債終止確認的規定。債務人在債務的現時義務解除時終止確認債務。
由于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進行的債務重組涉及債權和債務的認定,以及清償方式和期限等的協商,通常需要經歷較長時間,例如破產重整中進行的債務重組。因此,債務人只有在符合上述終止確認條件時才能終止確認相關債務,并確認債務重組相關損益。在簽署債務重組合同的時點,如果債務的現時義務尚未解除,債務人不能確認債務重組相關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