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1-02-22 19:15:57
包工頭(班組長)個人所得稅適用的稅目:自然人經營所得稅目,而不是勞務報酬所得稅目。
根據國稅發〔1996〕127號第三條規定,從事建筑安裝業的個體工商戶和未領取營業執照承攬建筑安裝業工程作業的建筑安裝隊和個人,以及建筑安裝企業實行個人承包后工商登記改變為個體經濟性質的,其從事建筑安裝業取得的收入應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基于此稅法規定,包工頭(班組長)從事建筑安裝業收入屬于“經營所得”稅目,不是“勞務報酬所得”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