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3-06-01 08:48:57
居民個人在納稅年度內申報過正常工資薪金所得、無住所個人正常工資薪金、全年一次性獎金、無住所個人數月獎金、央企負責人績效薪金延期兌現收入和任期獎勵、保險營銷員傭金收入、證券經紀人傭金收入以及其他連續勞務報酬等所得項目的,可以由扣繳義務人集中辦理匯算清繳。
納稅人選擇由單位集中代辦年度匯算的,應在2023年4月30日前與單位以書面或者電子等方式進行確認,補充提供2022年在本單位以外取得的綜合所得收入、相關扣除、享受稅收優惠等信息資料,并對所提交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納稅人未與單位確認請其代為辦理的,單位不得代辦。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以最新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為準。